2025年06月25日08:5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進入三審
規范治安案件調解工作
本報記者 倪 弋
6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此前,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該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明作了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建議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治安案件調解工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調解處理治安案件,應當查明事實,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單位、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規范和保障執法,完善有關處罰程序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補充:將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出示的“執法証件”明確為“人民警察証”﹔完善關於扣押的審批手續,並增加規定當場扣押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進一步嚴格規范適用“一人執法”的情形和條件﹔進一步明確涉未成年人案件舉行聽証的情形,並增加規定聽証不公開舉行、聽証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對治安違法記錄也應予以封存。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進入二審
增加規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本報記者 彭 波
6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此前,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該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洪祥作了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介紹了主要修改情況。
圍繞規范政府和企業行為、治理“內卷式”競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建議增加規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並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內卷式”競爭方面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對侵害數據權益、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修訂草案作了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條款修改為:“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經營者不得濫用平台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對大型企業等經營者濫用自身優勢地位擾亂公平競爭秩序,修訂草案作了規定。有意見提出,相關條款存在被濫用風險,實踐中容易影響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建議適當限制其適用范圍,聚焦於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資金、技術、交易渠道、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同時,將行政處罰機關的層級提高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
此外,修訂草案規定,平台經營者應當在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台內公平競爭規則,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引導、規范平台內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保障村民依法自治 促進鄉村全面振興
本報記者 倪 弋
6月24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振武作了關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以來,在堅持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保障村民自治、維護村民合法權益、發展基層民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農村面貌正在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農村基層治理實踐中積累了一些新的經驗做法,也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認真總結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基層治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的實踐經驗,對現行法進行部分修改完善。
修正草案根據實踐發展情況,在立法宗旨中增加“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促進鄉村全面振興,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內容﹔增加規定:村民委員會工作堅持黨的領導﹔中央和地方基層群眾自治指導監督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基層群眾自治工作﹔增加表彰獎勵條款,對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完善村民委員會組成和職責的規定。修正草案明確村民委員會主任可以由村黨組織負責人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交叉任職﹔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近親屬回避。完善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設置,增加下設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人居環境委員會的指引性規定。完善村民委員會的職責,增加引導村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協助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等職責。依據民法典,增加村民委員會作為特別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細化規定。
完善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修正草案增加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近親屬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規定從事村務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戶籍人員經村民同意可參加選舉。規定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候選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完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修正草案規范村民會議的召開頻次,規定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根據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的需要,增加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涉及村庄規劃、建設等鄉村建設重要事項、重點幫扶人員和方案”等職權﹔規定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村黨組織研究討論,將“四議兩公開”工作制度法治化﹔刪除已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的具體職能,同時明確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討論決定有關集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參照適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增加村民委員會組織民主協商制度,規范協商事項、主體、形式和程序以及協商結果的落實。
社會救助法草案提請審議
擴大救助范圍 優化審核程序
本報記者 魏哲哲
6月24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民政部部長陸治原對社會救助法草案作說明。
據介紹,目前,我國以社會保險為主體,包括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制度在內,功能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成。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社會救助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統籌協調難、救助范圍窄、程序繁瑣、社會力量參與不夠等。健全社會救助體系,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需要制定社會救助法,促進我國社會救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社會救助法草案共7章76條,包括總則、救助對象和內容、救助程序、社會力量參與、救助管理和服務、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草案規定,社會救助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草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會救助協調機制,明確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與協同合作機制。
草案擴大社會救助范圍,強化社會救助兜底功能。在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社會救助對象的基礎上,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作為社會救助對象。對不同社會救助對象,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分別給予相應的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
草案體現社會救助便民惠民,提高社會救助服務能力。圍繞提高救助效率、確保救助便民及時,草案要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統一受理窗口,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
與此同時,草案提出優化審核確認程序,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依法核對社會救助家庭收入、財產等狀況﹔已經被確認為社會救助對象的,確認結果信息在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共享互認。推進社會救助信息化,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台建設,完善社會救助統計制度,推動社會救助服務向移動端延伸。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難群體,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等服務類社會救助。
草案明確建立和完善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機制,加強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有效銜接和協同,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自願開展救助幫扶活動,鼓勵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提請審議
完善選舉制度 增加協商條款
本報記者 魏哲哲
6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議案。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振武作了說明。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以來,對加強居民委員會建設、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發展基層民主發揮了重要作用。現行法施行30多年間,我國經歷了歷史上規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鎮化進程,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面貌日新月異,有必要認真總結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基層治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的實踐經驗,對現行法進行全面修改完善。
修訂草案共7章50條。在總則中完善立法宗旨,增加“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發展基層民主,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內容。明確居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增加居民委員會向“居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調整居民委員會設立標准,將現行法規定“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范圍設立”,修改為“一般在一千戶至三千戶的范圍內設立,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適當范圍內設立”。增加規定中央和地方基層群眾自治指導監督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城市基層群眾自治工作。
在完善居民委員會組成和職責方面,修訂草案明確居民委員會主任可以由社區黨組織負責人通過法定程序擔任、居民委員會成員和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交叉任職。同時,修訂草案完善了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任務,增加引導居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協助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服務、指導協助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等職責。
在完善居民委員會選舉制度方面,修訂草案規定增設居民選舉委員會,明確其組成、產生及職責。適應基層實際情況,增加選民登記的規定,增加公布選民名單的要求。規范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產生方式及條件,規范不同選舉方式下的選舉程序,完善居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辭職、職務中止、補選制度。
修訂草案總結吸收各地經驗,著力完善議事協商規則、增強制度實效。根據目前社區規模普遍較大的實際,修訂草案降低了提議召集居民會議的法定人數要求,便於居民會議召開﹔增加居民代表會議制度,規范居民代表會議召開。明確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的職權﹔規定需由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社區黨組織研究討論。增加居民委員會組織民主協商的專門條款,規范協商事項、主體、協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協商結果的落實,使群眾的訴求表達更加順暢、更加直接有效。
2024年度審計工作報告發布——
以高質量審計監督護航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本報記者 齊志明
6月24日,受國務院委托,審計署審計長侯凱向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作了關於2024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報告顯示,一年來,審計機關以全力保障黨中央、國務院宏觀調控決策部署落實見效為審計主線,立足經濟監督定位,聚焦主責主業,深入開展研究型審計,堅決查處重大問題、關鍵問題、典型問題,更好發揮審計在推進黨的自我革命中的獨特作用和反腐治亂方面的“尖兵”作用,以高質量審計監督護航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總體上看,審計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落實舉措更加系統管用,審計體制改革成效進一步鞏固﹔運用規律性認識服務中國式現代化更加主動自覺,審計獨特監督作用進一步彰顯﹔審計整改總體格局更加成熟定型,審計整改重大政治責任進一步壓實。
在中央財政管理審計方面,2024年,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總量108844.06億元、支出總量142244.06億元,赤字33400億元,與預算持平﹔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總量15126.64億元、支出總量14711.77億元﹔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總量2359.42億元、支出總量2305.2億元﹔中央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入總量3005.6億元、支出總量2959.73億元,年末滾存結余85.58億元。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分配中央預算內投資7000億元,其中安排中央本級支出1635億元,對地方轉移支付5365億元,主要投向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新型城鎮化和鄉村振興、區域協調發展、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等8個領域。
在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方面,審計機關重點審計了42個部門及所屬244家單位2024年收到的財政預算撥款6199.57億元,發現各類問題金額281.46億元,其中部門本級20.1億元、佔7%,所屬單位261.36億元、佔93%。
在重大項目和重大風險審計方面,審計機關重點審計了防洪減災重點工程、災后恢復重建和防災減災能力提升、“兩重”建設和“兩新”工作、數據資源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等重大項目,重點關注了地方政府債務、金融等重大風險。
在重點民生資金審計方面,審計機關重點審計了教育、養老、高標准農田、惠農補貼等4項資金及相關政策落實情況。
在國有資產管理審計方面,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在部門預算執行、國企國資、金融等審計中,審計機關持續關注企業、金融、行政事業、自然資源資產等4類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在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查處方面,2024年5月以來,審計共發現並移送重大違紀違法問題430多起,涉及1400多人、630多億元。
本報告反映的是此次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對這些問題,審計署依法征求了被審計單位意見,出具了審計報告、提出了整改要求﹔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依紀依法移交有關部門進一步查處。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正在積極整改。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表示,審計整改總體格局進一步鞏固深化,審計“下半篇文章”更加彰顯權威高效要求。全面整改已形成分送轉辦、跟蹤督促、匯總報告的工作閉環﹔專項整改與多個責任部門建立健全貫通協作機制,進一步形成整改合力﹔重點督辦牽頭承辦部門進一步壓實責任,查辦力度和反饋時效明顯提升。至2025年3月底,針對2023年度審計查出問題已整改問題金額6540多億元,制定完善規章制度1710多項,追責問責4120多人。
下一步,審計機關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加大對審計工作報告反映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督促力度,全面整改情況將於年底前依法公告。
《 人民日報 》( 2025年06月25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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