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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部任用条例》再解读

“好干部”是怎么选出来的

朱珉迕

2014年03月24日08:43   来源:解放日报

原标题:“好干部”是怎么选出来的

不是“裸官”,不是“病官”,没有“跑官”——满足了这三条,还不足以成为一名好官。

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一名好官至少意味着“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一个好干部的真正脱颖而出,还需要经过严密的甄选,满足严格的条件。

无基层经历,将“步履维艰”

以什么原则选干部?出现在《条例》开篇的七条原则,首要的仍是党管干部原则。但与2002年版相比,这个相对抽象的条块仍有明显变化:首次强调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在德才兼备四个字后强调以德为先;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亦是新内容。

新《条例》再度提出“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则是新提法。显然,干部年轻化并非一刀切;而无需争议的是,选拔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新规对基层经历有明确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则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条例》还要求,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换言之,如果缺乏基层经历,在今后的干部选拔和晋升过程中,或将“步履维艰”。

《条例》也明确了待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坚定的政治立场、务实作风等,还要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另一个意味深长的表述是,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推荐票≠选举票

当一名潜在的候选人满足了各项基本要求,又获得了机会垂青,要坐上新的“交椅”,等待他的还有一系列严密的流程。

2002版的《条例》中,干部选任的基本流程是:“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的五部曲。而在新版《条例》中,“酝酿”环节被拆分归并,“民主推荐”之前新增了“动议”环节。

何为动议?新《条例》的解释是,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后提出初步建议,并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

专家分析,未将“动议”列入源头程序予以规范时,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处可能滋生,而如今明确动议环节,不仅使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亦强化了党组织的选人责任。

动议之后是民主推荐,其后,则是至关重要的人选考察。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 “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条例》的“考察”章节明确,确定考察人选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应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综合考量,“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地以推荐票取人”。

个人也可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其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个人推荐的人选需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如果缺乏民意基础,则不会被列为考察对象。

考察亦具有一套复杂程序,包括成立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资料调阅、走访、测评等多种方式。 《条例》规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考察组必须全面考察相关人选的“德、能、勤、绩、廉”。

考察后确定的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还需要进行一轮酝酿,包括征求多方面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党委(党组)开始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这一场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者有足够时间听取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

这一次表决后,选任工作基本尘埃落定,但在干部上岗前,还需经过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方可办理任职手续。而据规定,提任的非经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者,还要有一年试用期,期满考核确认“胜任现职”的,方予正式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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