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6日15:11 来源:中国青年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新时代农村团的基层建设,在乡村全面振兴进程中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基层团组织包括设置在乡镇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团委),设置在行政村和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社区)的团组织,设置在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中的团组织,以及各类灵活设置的农村团组织。
第三条 农村基层团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和增强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切实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巩固脱贫成果、促进乡村振兴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农村可以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3人以上的,成立团支部。团员人数7人以上的团支部,设立团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适应当前农村团员分布的实际情况,团员人数50人以上的村、社区,可以成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社区,经县级团委批准,可以成立团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团支部。
村、社区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至3年。村、社区团(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组织任期保持一致。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村、社区“两委”换届时,一般应当同步推动村、社区团组织换届工作。
第六条 乡镇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由乡镇党的委员会和县级团的委员会领导。乡镇团委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团委批准,乡镇团委可以派出团工委。
第七条 农村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
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若干委员。
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
农村团的基层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团员人数和所属团组织数量,相应确定委员会成员数量。一般情况下,委员会由10至14人组成;团员人数1000人以下的,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团员人数3000人以上的,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名,一般设副书记1至3名。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委员会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
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八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成立团组织,其组织隶属关系一般与同级党组织保持一致;组织隶属关系不在乡镇团委的,落实好其上级团组织要求的同时,倡导其参与所在地乡镇团委部署开展的工作,积极融入所在地团的建设和活动。
第九条 农村基层团组织设置应当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可以按照有利于开展团的各项活动,有利于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组织动员团员青年发挥作用,有利于服务乡村振兴的要求,灵活设置团组织。主动适应农村团员青年生产生活相对分散的实际,积极应用互联网等载体,推动团的组织和工作创新。
在农村企业、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村居民点、农村市场、农业产业园区等成立的团组织,一般隶属所在村团组织或乡镇团委;规模较大的,可以由县级团委直属。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团组织、联合成立的团组织以及其他灵活设置的团组织等,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团组织或由县级团委商有关党组织确定其隶属关系,规模较大的,可以由县级团委直属。
第十条 农村流动团员较多,且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团组织商流入地团组织,将流动团员纳入流入地团组织进行日常管理,并积极依托企业、园区、商会、行业组织、驻外地办事机构、“青年之家”等成立相应的团组织。
第十一条 村改社区、农村社区、移民搬迁安置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等应当同步调整或者及时成立团组织。
村撤销已设立的团组织,须经乡镇党委和县级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 县乡两级团委应当积极创新农村团的基层组织形态。县级团委要主动培育组建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青年致富带头人组织、创业服务组织、文艺体育组织、返乡大学生社会实践组织等青年组织,联系培育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拓展共青团主导的基层青年组织体系,并在工作中发现和培育青年骨干。县乡两级团委应当主动联系本地区已有的各类青年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具备条件的要及时成立团组织。
乡镇、村团组织可以通过示范引导